产品安全规定的发展过程经历了3个阶段: 个别规定适用期、多规定适用期、通用安全规定适用期。 (1) 个别规定适用期。 20世纪80年代,安全规定主要在美、欧、日地区实行,各建筑工程机械厂家根据各地域的安全规定开发并销售适合的机械产品,如在北美、德国等不同地域销售的机型就不同。在美国,受产品责任法的制约,各厂家通常都遵守SAE标准的规定。 (2) 多安全规定适用期。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欧洲市场统一进程加速,上述机械指令开始登场,关于机械安全性的法律也开始颁布。针对机械制造商,指令要求某些机械必须符合C类标准,并规定了制造商具体的操作内容。各制造商在正式实施1995年机械指令之前,部分土方机械执行C类标准中第1部分的一般安全事项要求,土方机械中的个别机型(液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至1998年后全部执行第2部分要求。 作为建筑工程机械制造商,要求在企业内应实现思想统一,按传统安全设计理念,并符合机械指令要求制造产品并规范技术文件。 (3) 通用安全规定适用期。 机械指令的安全要求事项最初为欧洲的EN292,称为A类标准,A类标准用于所有机械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通用要求。2003年颁布对应的ISO版-ISO12100标准。 2001年6月,日本劳动福利省发布机械类安全基准相关方针,开始实施机械业界风险评估,因日本原有的C类标准要求太高,鉴于建筑工程机械行业的特殊性,日本建设机械化协会、日本建设机械工业会共同制订完成JIS C类标准。 欧洲C类标准中EN747包含了所有土方机械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中大部分被ISO安全规定所采用。 下面简单介绍几个示例: (a) ISO 15817[远距离操纵的安全要求事项]。 关于信号接收器的有线和无线式远距离操纵制定有安全要求事项。从EN474制定时期至1995年,在日本普贤岳火山喷发灾害的重建工程中远距离操纵得以利用。为规范技术要求,日本形成技术草案,1995年7月正式施行。 (b) ISO/DIS 5006[视野试验及性能]。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至1993年完成该标准的制定。标准规定了司机室内的视野测定方法和基准。随着建筑工程机械的小型化和大型化,该标准已不适用于现状。2000年开始经过修订后将于年末审核,2001年3月予以颁布。 现行标准规定机械视野以12m为基准,在修订版中增加了机械启动前应确认机械周围1m范围内有没有人员存在。在应用中存在视野障碍的可考虑使用观察镜和摄像头等技术。 (c) ISO/DIS 16001[危险报警系统、视野辅助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 按上述视野规定的要求,为防止作业现场机械对周围人员的伤害事故,要求在机械上设置危险检测装置,并在操作机械时加以提示。在日本,规定机械设备上要求配备雷达收发等检测装置。 (d) ISO/CD 12117-2[6t以上液压挖掘机的ROPS试验方法及性能要求]。 一般液压挖掘机作业时为防止倾翻设有支撑装置。然而在新西兰和日本仍有大量倾翻事故发生。为此,JCMAS(日本建设机械化协会)规定,超过6t的挖掘机必须安装ROPS(翻滚防护装置)。该防护装置在翻滚情况下为乘坐的驾驶员提供防护。为证实防护装置符合要求,相关组织必须对每一种型式的防护装置进行相应的试验。 3 建筑工程机械安全规定整合之路 不同地域的建筑工程机械安全基准略有不同,但整体呈国际化统一的趋势。表1介绍了土方机械领域的国际统一进程。 目前,在欧洲,上述的EN747土方机械安全标准正在修定中。在日本,以EN747为基础修订的符合日本国情的JIS C标准部分已发行。 第1阶段,以EN747为基础, 将美、日两国的安全基准合并制定新的安全规定,同时参考其它区域不同的安全基准,作为ISO标准施行后就进入第2阶段。 第2阶段,当第1阶段完成不同基准整合工作形成ISO标准后就要求各国政府按ISO标准执行,这个工作是极其有难度的。 为了加快工作进程,在UNECE WP6上土方机械的统一规定项目被列为提案,并定期做出报告。 塔吊租赁安全操作规程:
1 起重机司机 1.1 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1.2 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1.3 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1.4 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1.5 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1.6 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1.7 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1.8 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 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10 起重机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1.11 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1.12 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2 指挥人员 2.1 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2.2 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2.3 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2.4 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2.5 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化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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