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新闻
一、起重机械准入“把关”不严
1、施工项目部和监理的起重机械台账不清晰、不规范、不完整。
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台账没有统一规格、形式,而监理单位也没有建立统一的起重机械台账,监理单位靠各施工项目部上报起重机械台账,这样监理单位留存的起重机械台账,就出现了一个施工企业一个样,格式不统一;其中准入日期、退场日期、准用证编号、使用区域等主要栏目,有缺失或漏项,不能完整反映和掌握准入起重机械的基本情况。
2、机械台账登记数量不准确。
起重机械台账不能及时登记或漏登全部准入(投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经常漏登的是租赁或临时租赁的起重机械、外包队自带的起重机械、尚未经过正规检验取证或无准用证的起重机械,这样致使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台账不相符,台账无法准确反映现场准入机械的真实情况。
3、准入起重机械检查表缺失。
起重机械整机进场应有一张整机检查表(如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需安装的起重机械应有两张检查表(安装前机械零部件检查表、安装发证后的整机检查表);准入起重机械的检查表不仅施工项目部应留存,监理单位也应留存,并有施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检查人员的签字,作为起重机械准入的凭证;如果首次准入检查不符合要求,还应留有缺陷整改通知单和整改反馈验收单。这些检查表或整改单的缺失,致使起重机械准入工作,既无凭证,也无工作业绩的痕迹,无法反映起重机械准入把关的工作实际。
4、准入起重机械只注重准用证。
有部分施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起重机械准入的办法是只要有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即合格证)即可,也只留存准用证或者监督检验部门的报告书。准用证的确是起重机械准入的首要条件,但不是准入的充分条件;因为准用证并不能反映起重机械的动态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如流动性起重机可能进场之前,已取得准用证,但在两年的有效期内,可能经过使用已存在某些缺陷或故障,其安全技术状况已不符合要求(常见安全装置失灵或损坏等),又如各地监督检验部门检验水平的差异或对电力系统起重机的熟悉程度等原因、以及其他状况,可能有些机械缺陷没有检查出来等,就颁发了准用证。如果我们现场机械准入不认真进行准入检查,很可能机械带有安全隐患使用,这种例子已经发生过较多。以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准用证代替我们现场起重机械的准入把关工作,是我们机械安全人员工作失职的一种表现。
5、只重视部分起重机械的准入把关。
有些施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只重视主要承建施工企业的起重机械的准入把关,不重视分包单位、民工队和租用(尤其临时短期租用)的起重机械的准入检查,因而造成现场这部分机械既无准用证,也无人监控,缺陷、隐患很多,甚至还有破旧的报废机械也在现场使用,安全隐患很大。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准入“把关”不严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概念不清。
多数施工现场不清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包括哪些人,并和特殊工种相混,因而登记混乱。国家质检总局[2005]70号令附录规定的与起重机械有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操作人员,安拆人员(机械、电气),维修人员(机械、电气),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司索人员,指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登记台账格式不统一,栏目不完整。
各施工项目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登记台账或表式多种多样,监理单位也无自己的标准台账,因而留存的也是各施工项目部报上来的表式,必然多种多样。如作业种类、进场时间、退场时间、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主要栏目经常缺失。
8、特种设备人员登记只注重登记司机。
多数施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只登记了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按70号令应该是七种人员,如果司索和指挥算到特殊工种的起重工里了,我们至少也应登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管理五种人员。
9、作业种类栏目登记不清。
有的单位在作业种类栏目中登记的是起重机械,此人具体是干什么工作不清楚;还有的登记司机,究竟是桥吊司机、龙门吊司机,还是塔吊司机也不清楚。(原因发证单位)
10、留取证件复印件不足和不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仅要登记造册,还要留存资格证件复印件,但有的单位留存证件不足,就无法证明此人是否有资格上岗或有证上岗;有的单位留存复印件,复印不全,只复印了证件第一页,而恰恰第二页中才标明了此人具体的作业种类,所以让审查人不知道此人究竟是司机、还是安装工、还是维修工。
11、登记台账与现场实际人员不符。
有些单位特种设备人员准入审查,只靠基层上报,不做进一步审查工作,如现场对查或参加作业交底会对查。结果检查中发现,台账登记人员和作业指导书中编制人员以及交底签字人员三者查对,不仅有人数差异,而且名单差异更大。来干活的人既无证件和资格,而登记有证的人不在现场干活,特种设备人员准入审查等于无审查,特种设备人员台账和留存的证件等于废纸,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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